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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水利局2023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
  • 来源:市水利局
  • 时间:2024-03-01 10: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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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年,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水利部门的正确领导下,我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2023年法治宁波建设重点工作要点》,积极开展水利普法、立法、执法等各项工作,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取得较好的成效。

    一、2023年度法治政府建设主要工作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加强局领导、局干部职工的法治宣传教育,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水平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贯彻作为年度局普法宣传工作重点,在局党组会上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传达学习习近平在第十个国家宪法日的重要指示,组织局领导、公务员参加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等理论、法律知识的学法用法考试。

    2.不断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宣传工作。5月,开展2023年“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活动,在局大楼宣传屏滚动播放民法典宣传视频。10月,邀请局法律顾问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专题讲座,结合具体案例“以案释典”,使全局干部职工接受一次生动的民法典普及学习。

    3.积极宣传学习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向局领导、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干部职工分发《行政复议申请指南》,在局大楼、水库中心、河道中心等单位张贴行政复议法海报,组织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行政复议法知识专项竞答活动,制作行政复议法宣传标语海报,在局大楼电子屏播放宣传标语,提升行政复议法知晓度。

    4.建立局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活动常态化制度。12月,印发《宁波市水利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活动常态化制度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将旁听庭审活动作为提高国家工作人员法治思维能力的重要举措和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的重要抓手,由组人处和水政中心牵头组织,明确旁听庭审人员、案件范围和形式等工作安排和要求。

    5.组织行政执法证考试。2023年,局机关4人参加行政执法证考试,均通过考试。截至目前,我局持证人数共计62人,其中行政机关32人,水政中心8人,河道中心22人,持证率93.93%。

    6.举办水利水务监管执法培训班。11月,举办全市水利水务监管执法培训班,水利水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100多人参加培训。通过交流研讨涉水典型案件,开展水法律法规、水务实务等业务专题培训讲座,进一步提升涉水监管执法人员的能力水平。

    (二)以“水日”“水周”“城市节水宣传周”“国家宪法日”等节点为载体,推动全民普法

    1.全方位多形式开展水日、水周宣传活动。水日、水周期间,我局围绕国家、省、市宣传主题,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大型广场活动、举办创意绘画大赛、寻找幸福河湖、选树最美河湖长、走进节水馆、走进社区(校园、企业、工地)等一系列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水法》《水土保持法》《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律法规,倡导爱水、节水、护水意识和保护水生态环境意识,为打造人美、水美、城美的甬城高品质水环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2.在“城市节水宣传周”重点开展节约用水宣传。5月“城市节水周”期间,我局大力开展《宁波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条例》的宣传;开展2023年度“节水行动十佳实践案例”和“节水先锋”评选活动,评选出10个节水案例为2023年度“节水行动十佳实践案例”,评出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6个单位和张星等14个个人为2023年宁波市“节水先锋”;确定2022年度168个节约用水奖励对象,树立节水榜样,带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节水风尚。

    3.开展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12月,我局在大楼屏幕播出宪法宣传口号、宣传视频。同时,结合工作实际,我局相关处室、单位和团员青年走进界牌碶泵站工程、宁波水库群东西线联通工程、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等20多个重点水利在建项目、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工地,开展《水土保持法》《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三)完善水利法制体系建设,持续规范局法治政府各项工作

    1.推进《宁波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条例》立法后续相关工作。《宁波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条例》于2022年12月底通过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二审审议,2023年3月31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积极做好《条例》宣贯、配套制度制定、条款释义等相关工作,推进《条例》顺利贯彻实施。

    2.废止《宁波市海塘管理办法》。根据《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修订情况,鉴于修订后的《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相关内容已经覆盖《宁波市海塘管理办法》,《宁波市海塘管理办法》修改空间不大,9月,我局向市政府报送废止《宁波市海塘管理办法》的请示,建议废止该《办法》。12月底,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废止。

    3.配合市人大、市政府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对《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30多部(次)地方性法规、规章提出立法修改意见,参加相关立法工作座谈会。

    4.进一步强化文件法制审查。7月,印发《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加强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明确合法性审查范围、审查程序、审查时限、审查内容,提高合法性审查能力水平,进一步规范我局各类行政行为。对《宁波市城市公共供水定额用水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6件规范性文件开展合法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做好系统备案工作;对局《关于加快推进宁波市再生水利用的实施意见》等6件重要文件(规划)开展合法性审查。

    5.公平竞争审查。一是对《宁波市城市公共供水定额用水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6件规范性文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二是根据市公平竞争办要求全面整理我局2019-2022年间的重要政策文件,接受第三方评估;三是按要求做好2023年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结果公示。

    6.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管理。我局确定《宁波市农田灌溉发展规划》、《宁波市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规划》的制定为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规定开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制定、合法性审查、决策事项执行公示等工作。印发《宁波市水利局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办法》,规范我局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工作,促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和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隐患。

    7.制定宁波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设置的水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9月,我局修订《宁波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设置的水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并在局网站对外公开,进一步规范我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

    8.优化营商环境,制定宁波市水行政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8月,我局印发《宁波市水行政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在水利领域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

    (四)落实责任,完善机制,全面推进涉水监管监督

    1.建立健全涉水监管机制。为进一步强化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涉水监管工作,理顺局内部监管关系,更好地尽职履责,我局相继制发《宁波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事日常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宁波市水利局监管执法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涉水监管责任,规范监管工作要求,强化督查督办。同时,印发《2023年度水利水务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和《水政中心2023年巡查工作计划》,确定年度重点监管工作任务和巡查监管重点领域。

    2.开展河湖安全专项执法行动。7月以来,根据《浙江省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开展河湖安全专项执法行动。印发《宁波市水利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排定工作计划。专项执法活动期间,全市发现问题线索18个,均已整改完毕,移交综合执法部门立案查处的11件。

    3.开展涉河涉堤建设项目专项督查。对海曙、江北等区的轨道交通6号线、7号线、8号线拆复桥项目,杭甬复线三期项目,通苏嘉甬铁路项目开展专项督查,对未按施工审批要求设置临时施工围堰、临时施工围堰超期、非法取水等问题进行督查督办。2023年共开展专项督查检查90余次,下发涉水问题督办单5份,移交综合执法局立案查处3起。

    4.开展河湖库砂石资源综合利用情况专项督查。实地查看宁海杨梅岭水库下游凫溪河道、杨家岙山塘库区非法采砂现场,指导督促宁海县水利局开展案件查处工作。宁海杨梅岭水库下游凫溪河道采砂案当事人以非法采矿罪入刑,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杨家岙山塘库区非法采砂已移交综合执法局立案查处。2023全市共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移交办理采砂案件12起,结案11起,没收违法所得78000元,罚款612550元。移交公安、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1起,对当事人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拘役4个月,罚款10000元,退赔矿产资源损失239760元。

    5.严肃查处水事违法案件。2023年,全市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水事违法案件80件,已办结58件,罚款886.46万元;全年各地发责停通知书41份,责改通知书283份,已完成整改241个。

    二、2024年法治建设工作思路

    (一)持续推进水利普法宣传教育

    继续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民法典、行政处罚法等重要法律法规和涉水法律法规的贯彻宣传教育,利用“国家宪法日”“3.22”世界水日等节点开展宣传,坚持集中宣传和日常法制建设相结合,努力提高水利干部职工法治素养。认真贯彻落实水利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活动,形成常态化制度化。

    (二)规范局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

    落实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合同起草以及合法性审查管理制度;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对外公开,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的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及时公布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规范决策事项的档案管理;开展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三)继续强化涉水监管工作

    严格履行法定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水资源、河道水域、水土保持、水利工程、供水排水等各项涉水事务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小微水体的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制。加强行业监督与行政执法工作衔接,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案件。规范推进“双随机”“监管一件事”监管工作。

    (四)进一步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根据省、市工作部署,继续推进“大综合一体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依法划转执法事项。加强与综合执法部门、检察机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行动,形成监管合力,守护河湖安澜。